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18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林清荣提出的对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0年12月3日,瑞银公司管理人以瑞银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瑞银公司破产,并终结瑞银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12月1日,瑞银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其他固定资产、无银行存款。瑞银公司管理人对瑞银公司的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0)浙01执443号之一执行裁定,以瑞银公司股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确认债权人对瑞银公司享有2907411.96元债权。另瑞银公司目前已实际产生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瑞银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宣告其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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