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2019年2月14日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图铁检刑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7日21时左右,在图们至北京K2**次列车上,被告人张铁刚趁被害人尹某离开之际,盗窃尹某放在15车厢15、16号铺位对面过道茶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20Pro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铁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张铁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铁刚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铁刚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铁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张铁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铁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忠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亚楠 书 记 员 金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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