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642809。
法定代表人:林良芽,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集美市场监管局”)与被执行人张国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1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国华未履行,集美市场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华缴纳罚款8000元、没收款376元及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张国华仍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有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存款合计315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张国华未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国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截至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3155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