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俊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孟俊杰,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俊仁与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陈俊仁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欠款已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俊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陈俊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慧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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