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明江,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马永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张兆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8号-1004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毕明江与马永舜、张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网查马永舜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马永舜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名下账户62×××07存款109154元,期限一年。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洪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万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