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翠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珊,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烁,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商永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 负责人:胡建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翠翠与被告商永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翠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翠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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