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自贡市丰圣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15组24号。

法定代表人:袁树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永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自贡市丰圣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圣生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永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川03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丰圣生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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