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

被执行人:崔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崔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1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崔建军给付租赁费42655.14元;返还租赁物:2米的钢管400根、5米的钢管400根、顶丝200根、1015模板200块、1012模板10块、1009模板10块、1006模板10块、十字扣件320个;给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840元及公告费460元。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建军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崔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崔建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 经过对被执行人崔建军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查询到崔建军名下有存款,余额不足百元,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意见,因存款余额较小,其不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2021年7月2日,本院委托平山县人民法院对崔建军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崔建军已经不在石家庄市平山县居住,也未查询到崔建军在该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要求崔建军返还租赁物2米的钢管400根、5米的钢管400根、顶丝200根、1015模板200块、1012模板10块、1009模板10块、1006模板10块、十字扣件320个的申请事项,因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不能提供该租赁物的具体下落且崔建军下落不明无法协商折价赔偿,故该项申请事项本院暂时无法执行。

2021年7月1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终本约谈,其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建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亚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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