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长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身份证号码:3621351958××××××××。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钟长有之妻子。 被告:胡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长有与被告胡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长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丽、被告胡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尽快归还欠款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急用于新房装修买家具用,言明利息10‰,借款时间为1个月(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到期后分文未还,后来在同年9月2日小孩开学时,再三催取还了1500元,剩差8500元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胡林辉辩称:借款我认可,我要扣减电商服务站补给我5000元一台空调机子钱,钱都给电商服务站用掉了,因钟长有是法人代表,我要从本案中抵扣5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被告胡林辉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长有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钟长有人民币现金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借款用途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即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借款人:胡林辉,2017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胡林辉尚欠原告钟长有借款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如期还款。至于被告辩称,要扣减电商服务站补给的5000元一台空调机子钱,钱都给电商服务站用掉了,因钟长有是法人代表,要从本案中抵扣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空调机子补贴5000元一台与本案无关,系另外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林辉所欠原告钟长有借款8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林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