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涞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小涛王小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京010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涛缴纳罚金1.7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小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小涛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未发现其名下车辆、房屋登记信息。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小涛在其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2021年7月22日已对被执行人王小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小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万元未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