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本溪
市平山区广裕路8号。
负责人:张鹏武,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明,系该局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康敏(平山区健康壹佰健身会所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502MA0XPY1M3M,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华联商厦18-20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康敏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02执962号执行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