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易兴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易兴望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渝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易兴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易兴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兴望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易兴望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易兴望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易兴望有银行存款合计6811.73元,本院已扣划并上交财政。

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易兴望户籍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易兴望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易兴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811.73元,本案尚余243188.2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兴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易兴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7)渝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未执行到位金额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易兴望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易兴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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