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95459162-2。 负责人:莫俊,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德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德举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金额30955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德举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吕绍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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