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 法定代表人郑伟,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睿达华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史艳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睿达华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5)朝执字第0004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指定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朝执字第00049号执行案件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月东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邢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可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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