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志秀,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志秀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3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志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