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柏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刘祖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柏富与被告刘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柏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祖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柏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祖超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赵柏富,借款利息的计算,以借款人民币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因本案产生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柏富与被告刘祖超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刘祖超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书写有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借款到手后,未能依约还款付息,在原告的多次追讨,被告仍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祖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柏富与被告刘祖超原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刘祖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刘祖超在收取原告的借款后书写一张《借条》给原告赵柏富收执,《借条》内容载明为“借条,今收到赵柏富现金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借款人刘祖超,2014年10月16日”。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期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刘祖超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向本院起诉。在诉讼期间的2021年7月8日,被告刘祖超归还了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赵柏富。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刘祖超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祖超书写的《借条》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祖超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赵柏富借款人民币20,000元,书写《借条》交由原告吿收执,确认了借款人民币20,000

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订立以《借条》为内容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刘祖超借得款后,经原告催告仍没有归还清所欠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归还所欠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借款20,000元-2021年7月8日归还借款10,000元=欠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给原告赵柏富。

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期及利息,原告诉称双方口头上约定有借期及利息,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应视为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期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赵柏富提出利息以借款人民币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从借款之日2014年10月1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崔告仍不归还借款,占用原告资金,被告应支付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后的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10,000元为基数,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祖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元给原告赵柏富;

二、被告刘祖超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赵柏富,利息的计算,以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原告赵柏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刘祖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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