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万州区白岩路玛雅丽致摄影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经营者:吴勇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红、黄龙女(实习律师),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善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万州区白岩路玛雅丽致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玛雅丽致工作室)与被告陈善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雅丽致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红、黄龙女,被告陈善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玛雅丽致工作室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6581元,房屋维修费13800元,营业损失6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803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造成漏水的地方进行排除妨碍;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6581元;2.被告赔偿原告营业损失60000元,并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万州区白岩路23号2层,2020年7月,被告由于空调外机铜管在进入室内的位置及下水管道处打孔且未做防水,导致雨水向原告经营场所屋顶渗水,导致原告内部两间房吊顶垮塌,墙壁损坏严重,电线线路损坏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并对原告的运营造成一定程度的营业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陈善忠辩称,原告诉称的空调不是被告所有,被告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所经营的房屋系老旧楼房,其相应的设施、管道存在多处老化和破败,且原告的经营场所在2.3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渗水情况,原告也向被告反映过,被告也向原告说明是因房屋老化所造成。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号第二层和三层的承租人。原告在二层从事摄影制作服务、彩扩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等业务,被告在三层从事咖啡经营业务。
在2020年7月,原告因渗漏水问题,造成工作室紧邻外墙的房间天花板掉落,房间内部分物品受损。原告工作室紧邻外墙的几间天花板均由渗水现象,且房间内墙体渗水现象明显。
2020年7月17日,原、被告曾微信协商,在协商中,被告表示非自身责任。
2020年11月17日经现场勘验,原告工作室紧邻外墙靠窗的房间天花板部分掉落,现场的相册等物品被天花板掉落物覆盖,物品比较混乱,未掉落的天花板渗水痕迹明显,房屋内的墙体均由渗水痕迹。案涉房屋的二层、三层外墙连接处装有奥克斯空调外机一台,显示从二、三层之间引接出来(具体是二层还是三层的空调肉眼无法确定),奥克斯空调外机的铜管在墙体内的洞口裸露在外面。原、被告经营场所的房屋比较老旧,裸露在奥克斯空调外机墙体外的下水管道直接连接高层居民区,在二层、三层连接处出现断裂,不时有污水从管道流出,该管道漏水点紧挨原告外墙、奥克斯空调外机接孔和原告天花板处。被告三层营业场所的空调均是格力空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经营场所渗漏水给其造成损失,原告应当对渗漏水原因、损失数额、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及现场勘测情况来看,原告经营场所的确存在渗漏水的情况。原告主张渗漏水系被告使用的奥克斯空调外机接孔流水进入原告经营场所,但是被告举示其了经营场所所使用的空调全部是格力品牌,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奥克斯空调外机接孔系被告在使用。原告在本案中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对案涉房屋的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其渗漏水原因无法明确,相关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州区白岩路玛雅丽致摄影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万州区白岩路玛雅丽致摄影工作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