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段素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赵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段素宾申请执行赵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素宾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赵素平名下存款以304400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素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赵素平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素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素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