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原告陈光彬诉被告杨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2627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黔2627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三页第六行中的“当庭判决如下”更正为“判决如下”。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希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