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秋香,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明,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友胜,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秋香与被告樊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朱秋香于2021年8月27日以没即时调处银行转账记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秋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秋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朱秋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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