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秋香,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明,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友胜,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秋香与被告樊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朱秋香于2021年8月27日以没即时调处银行转账记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秋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秋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朱秋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