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李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飞,女,1985年生,系被告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姚志兵与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姚志兵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志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