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于2021年6月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