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青泉,男,****年**月**日出生,土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镇园林北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北关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青泉与被告张毓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何青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青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48.32元,减半收取计7274.16元,由原告何青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永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