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双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刘明昊,男,汉族。1996年8月30日,住定州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段双双与被告刘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双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借款期限一个月,如被告逾期还款30天以内,被告支付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以上,按借款本金的8‰/天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当日转账给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明昊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借款期限一个月,如被告逾期还款30天以内,被告支付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以上,按借款本金的8‰/天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当日将8万元转账给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 以上原告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8万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应视为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明昊偿还原告段双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明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彩芬 人民陪审员 尹小红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