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告: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军与被告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国军于2021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刘国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