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天元骏景小区208楼。
法定代表人:赵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煜,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