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7号。

负责人:姚国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扬,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本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与被告黄本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太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本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本容立即偿还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借款本息合计441757.86元(本金419558.87元、利息22198.99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对黄本容用于抵押的位于黄山区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期××幢××室房产,依法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黄本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15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黄本容因购置由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期××幢××室房产,合同约定房款合计661062元,黄本容首付购房款201062元,剩余的460000元,由开发商协助黄本容向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经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对黄本容提供的抵押物及其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条件。双方于2017年1月7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17年个住字03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上浮10%,调整周期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第一年的年利率4.49166%,月还款额2908.10元。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613号]后,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依合同约定,经黄本容授权委托,向其所指定的付款账号履行了实际放款义务。黄本容依合同约定按月等额还款,但至2020年7月1日起,黄本容再也无力按合同约定按月等额还款,截止2021年4月21日,黄本容已违约逾期10期,逾期还款本息计34099.92元。经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黄本容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现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全部到期。综上所述,中国银行太平支行认为,中国银行太平支行、黄本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本容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但黄本容对上述逾期贷款不积极偿还,而是采取逃避的态度,不闻不问。现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请人民法院判如诉状所请。

被告辩称

黄本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中国银行太平支行的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资料、黄本容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借据、放款流水、还款明细清单、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黄本容购置由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期××幢××室房产,双方分别于2016年6月8日和10月2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总房款661062元,黄本容支付首付款201062元,剩余购房款46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支付。2016年9月13日,黄本容向中国银行太平支行申请按揭贷款,2017年1月7日,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与黄本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含附件一、附件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460000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用途购买房屋即购买太平湖国际公寓1期9幢609室,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浮动周期为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并约定将贷款发放至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887××××2691)。黄本容以购买的案涉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构成违约;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时还约定,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和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太平支行,抵押物坐落于黄山区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期××幢××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4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60000元,履行债务期限2017年1月17日起2037年1月17日止,抵押房屋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债务人黄本容。

2017年2月3日,中国银行太平支行按约向黄本容所指定的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贷款460000元,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4.49166%。截止2021年4月21日,黄本容已还期数36期,计本金40441.13元、利息76392.41元,逾期10期的贷款本息为34099.92元。黄本容尚欠借款本金419558.87元,利息22198.99元未还,现执行贷款年利率为5.24%。

2021年5月12日,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为实现债权,与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其指派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中国银行太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500元,并开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与黄本容签订案涉《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向黄本容提供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同时黄本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自有的案涉房屋设定抵押,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中国银行太平支行、黄本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银行太平支行按约向黄本容发放了借款,黄本容应按约定数额、时间履行偿还本息义务,逾期不予偿还,构成违约。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主张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到期,黄本容应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中国银行太平支行要求黄本容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予以支持。黄本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主张就本案借款的抵押物即案涉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诉求,予以支持。中国银行太平支行主张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1500元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黄本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黄本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借款本金419558.87元、利息22198.99元(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7.8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黄本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律师费11500元;

三、如黄本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有权请求对黄本容用于抵押的位于黄山区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期××幢××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黄本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