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裴道强,男,约32岁,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裴付军诉被告裴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裴付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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