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克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楼2门201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革(宋克让之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谊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8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刘晓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彦龙,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克让与被上诉人北京联谊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伟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7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宋克让与北京华盛祥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建立居间服务关系。宋克让称案涉合同的居间服务费由联谊伟业公司收取并出具收据,合同实际履行方系联谊伟业公司。但宋克让与联谊伟业公司在二审中均认可华盛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向宋克让开具了居间服务费发票,联谊伟业公司认可居间服务费由华盛公司实际收取,联谊伟业公司与华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宋克让在本案中起诉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所涉居间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相关案件事实,须待追加华盛公司进入诉讼后进一步查清,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7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宋克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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