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玲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武娇,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小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杨玲利申请执行许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申请人杨玲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小利借款共计12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许小利于2021年8月24日前给付申请人杨玲利1200元,以后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杨玲利300元,直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许小利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杨玲利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法院做结案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如果许小利未按协议履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被执行人许小利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1执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如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