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松。
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锐。
被执行人尹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松与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支付案款1,953,63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首联诺建材有限公司、尹博银行存款1,970,649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7,015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