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彦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邓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彦莉与被告邓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彦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庆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彦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债务人邓庆杰因做服装生意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人民币拾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原告无奈起诉。

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借条、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2%,原告分两次转给被告。

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证人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不认识被告,通过证人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二,借期三个月。借条是在东关停车场附近的小饭店内写的,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是原告从银行两次转给被告的。三个月后,原告要求还钱时,证人也多次找被告联系过,但没有要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邓庆杰向原告卢彦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2%,潘君怡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年12月11日、12日,原告分两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每次转款500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庆杰向原告卢彦莉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利息,且不违法法律规定,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超出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在借据上原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庭审中原告承认是自己书写错误,结合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是向本案的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庆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彦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按月利息1.2%计算,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合计112000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邓庆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