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晨阳,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立新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立新和杨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磊还欠款人民币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杨磊以卖兽药集资奖励洗衣机为由,让刘立新给杨磊12000元。2018年2月16日以卖兽药为由刘立新给杨磊3000元,后买兽药3000元与2018年2月16日的3000元相抵。另在刘立新喂猪的情况下继续买兽药,后因为非洲猪瘟,没有养猪了不再买兽药。所以要求杨磊返还2017年2月26日集资的12000元。多次向杨磊要求算清账目,在2020年11月30日16时到杨磊家中去算清账目,杨磊不认账说“药钱不能兑饲料钱”,双方发生口角,杨磊将刘立新痛打一顿。至今没有还剩下的12000元。为维护刘立新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
被告辩称
杨磊辩称,刘立新12000元的货物,已如数送给了刘立新,不存在退还问题。之后,刘立新有微信转账付款,还出具了7750元的借条一份,如果没有把货物送给刘立新,他不可能这样做。因此,刘立新诉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杨磊经营一家出售饲料等物品的门店,刘立新因养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杨磊预付威远兽药款12000元。2018年刘立新因预订兽药又支付了3000元,之后杨磊也供货给过刘立新兽药。2020年11月30日双方因货款一事发生争吵打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磊与刘立新之间已形成兽药买卖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刘立新已支付了12000元兽药款,另外3000元兽药款的兽药刘立新认可已供货完毕。作为出卖人的杨磊有义务提供货物,并提供已交货12000元兽药的证据。杨磊提供了三张送货照片,但不能反映送货时间和具体数量等;微信记录和借条中的款项刘立新称为饲料款,该证据不能说明涉及的款项为哪种货物款项;证人刘某的证言,表明证人给刘立新送过货,但具体送货数量是由杨磊安排和记账的。杨磊未提供收货单等相关证据,前述证据不能证明杨磊已履行了12000元的供药义务,对杨磊驳回诉求的意见不予采纳。现刘立新要求杨磊退还12000元药款,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立新兽药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杨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