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告:张蓓,女,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浩与被告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同月13日原告吴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浩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