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告:张蓓,女,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浩与被告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同月13日原告吴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浩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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