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1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罚金121175元全部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辽14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艳秋 执行员 王海涛 执行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