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述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述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述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6月17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2018年12月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述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述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述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述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