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甲1层C101户。
负责人:傅希宝,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3号楼1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韩广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168072.56元,执行费108568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212执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