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特别授权),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寒(特别授权),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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