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木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库丽巴合提,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秀花申请执行木合买提、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执行费215元。已执行到位1500元,未到位19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19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沙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