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江丽,女,****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叶建林,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江丽诉被告叶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江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江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被告因生产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未约定归还期限,现已四年多,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叶建林答辩称,与原告的借款是末约定归还期限的高额利息借款,在取得原告120000元的借款后,随后支付了6000元的头息;由于生产经营亏损,所欠下的债务短时间内无力偿还,并非无诚信或逾期不偿还,希望原告能多给些时间,让被告打工挣钱后慢慢偿还借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2日,被告叶建林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罗江丽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罗江丽同志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元整。月利6000元。”过后被告叶建林支付了6000元利息给原告罗江丽。由于原告多次追款无果,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除已收6000元利息外,其余利息全部放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答辩状、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叶建林与原告罗江丽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叶建林应在原告追偿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江丽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仅请求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属于处分自身权利,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建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罗江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叶建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昭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利倩 书 记 员 潘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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