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钟亚顺,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亚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及被告人钟亚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钟亚顺坐在钟某3家楼房前的饭桌旁,与钟某3、钟某13等、钟某13等、钟某13等人喝茶聊天,钟某14来到同桌而坐,钟亚顺和钟某14因琐事争吵起来,正在附近的钟亚顺父亲钟国强(钟某14之弟)过来,将之前两家存在建房纠纷、土地纠纷之事,继续争吵。争吵中,钟某14操起一个啤酒瓶砸桌子打破瓶体,钟某3等人劝拦双方,抢下钟某14手中的半截玻璃瓶丢到一旁。钟某14的儿子被害人钟某1钟某3和钟某5在家中听到吵架声,两人来到现场,参与争吵。随后,钟某13和,钟某13和钟某5发生肢体冲突,钟亚顺冲过去要帮钟某13,要帮钟某13,被他人劝拦而摔倒在地,钟亚顺看到地上有半截破啤酒瓶,抓住爬起来,又冲上去,朝钟某1钟某3背部捅了一下,继而划到其左手臂,将钟某1钟某3打伤。钟某1钟某3受伤后,跑到钟国良家厨房拿来一把菜刀,钟亚顺也回家拿了一把砍柴镰刀出来,村民将双方拦开。
案发后,被告人钟亚顺已赔偿给钟某1钟某3医疗费5000元。2017年6月16日,钟亚顺到儋州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投案。
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1钟某3胸背部损伤致左肺破裂,行左肺破裂修补等治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十级;胸背部损伤致左侧血气胸,肺组织压缩面积约65%,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臂瘢痕长2.5cm,损伤构成轻微伤。本院查明 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条、住院病历,证人钟某3、符某、钟某14、、钟某14、钟某6、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7的证言,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陈述,被告人钟亚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及伤情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亚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十级伤残,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诉称:2017年6月14日晚上7时多,我参加白马村钟姓家族聚餐后,刚回到家里。此时,我听到外面我爸爸钟某14和堂伯父钟某16正在大声讲话,同时,还听到被告人钟亚顺大声说要打我爸爸。我快步走出家里,欲将我爸拉回家里。我还没有走到爸爸的身边,又看到我弟弟钟某15和弟弟钟某15和叔父的儿子钟某13推推搡搡、拉拉扯扯,我转而跑过去欲将他们劝开。突然,被告人钟亚顺从后面用啤酒瓶猛砸我的背部,瞬间鲜血喷涌而出。我转身向家里跑去,被告钟亚顺又拿来一把镰刀欲向我砍过来,幸好他老婆抱住他,才使我幸免于难。我受伤后,我弟弟钟某15将我送到儋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刚到医院,因出血过多,我已昏迷不醒。
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我的伤情诊断为:1、左胸背部刀刺伤;2、左侧开放性血气胸;3、左侧创伤性湿肺;4、左前臂刀刺伤。根据医嘱,3天后回医院切口拆线,一个月后回医院复查,总计花了医疗费19379.33元。
经儋州市公安局指派和聘请有关人员,对我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是我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定残日为2017年8月18日。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钟亚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3686元、医疗费19379.33元、误工费67元×63天=4221元、护理费67元×63天=4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9天=9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损失,共计87397.33元。
被告人钟亚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辩解意见称:案件的起因是当天吃饭时被害人的父亲突然坐在他们桌上说赔700元钱是给其买棺材的,两人就此起了口角才有后面的事情;其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钟亚顺表示愿意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但请求法院对此三项费用的具体数字依法予以认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认为不应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儋州市南丰镇陶江村委会白马村的钟某14、钟国强两兄弟因土地等问题产生纠纷,钟某14、,钟某14、钟国强两家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后虽经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出面调解,但两家仍一直存在矛盾。2017年6月14日17时许,白马村村长钟某3邀请钟某14、钟国强两家和其他的堂兄弟到自己家中聚餐,商议建设家族祠堂并欲化解钟某14、钟国强两家的矛盾。当日19时许,已经吃完饭的人陆续回家,被告人钟亚顺(系钟国强的儿子)与钟某3等人继续在钟某3家前面空地的饭桌上喝茶聊天,此时钟某14走过来同被告人钟亚顺发生争吵,吵了约2、3分钟,钟国强赶到,钟某14继续同钟国强就之前的土地纠纷等问题进行争吵。在争吵中,钟某14持1个玻璃啤酒瓶用力在桌子上打破,称要断了兄弟关系,在场的其他堂兄弟立刻上去抱住钟某14,夺下他手中打破的玻璃酒瓶并将他推到一边。这时,听到吵闹声的被害人钟某1钟某3和其弟弟钟某15(二人均系钟某14的儿子)赶到,加入争吵。钟某13上前劝阻钟某15,结果二人也争吵起来进而相互厮打,在混乱中,被告人钟亚顺持1个打破的玻璃酒瓶刺向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背部,致钟某1钟某3胸背部、肺部、左上臂等多处受伤。钟某1钟某3被刺伤后到钟国辉家的厨房拿出1把菜刀,钟亚顺也到自己家中拿出1把砍柴镰刀,但二人均被在场的村民拦下,未再次发生打斗。之后,钟某15被送往医院治疗,钟亚顺逃离现场。
2017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钟亚顺到儋州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投案。
开庭前,被告人钟亚顺已向被害人钟某1钟某3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钟亚顺于****年**月**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投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钟亚顺到儋州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投案。
3、收条,证实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妻子已收到被告人钟亚顺赔偿的医疗费用5000元。
4、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钟某1钟某3受伤后到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17时许,我在自己家邀请钟国强一家、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家和其他钟氏家族兄弟一起吃饭,欲化解钟国强、钟某14两、钟某14两家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当日19时许,已经吃完饭的一些人各自回家,我与钟国雄、钟亚顺等人在饭桌上喝茶聊天,喝了一会儿茶时钟某14返回这张饭桌坐下,并向钟亚顺说"我赔给你的钱是给你买棺材的",二人就激烈争吵起来,因当时很嘈杂具体他们吵的内容我没有听清楚。吵了约2、3分钟,钟亚顺的父亲钟国强就来到了,他也与钟某14发生争吵,钟某14、,钟某14、钟国强这两兄弟就房屋前的一块地的问题争吵,称以后都不做兄弟了。突然钟某14拿起一个玻璃啤酒瓶往桌子打砸,并说要与钟国强打架,其他的家族堂兄弟马上去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抢下他手中的玻璃酒瓶并把他抱住推到一边去了,我也拦住钟亚顺。这时,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两个儿子钟某1钟某3、钟某15也、钟某15也、钟某15也来到与钟亚顺、钟国强争吵,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说"钟国强你们三父子来跟我们三父子打",这时钟某13就过去和钟某15说"我们今天一起吃饭是来化解你们的矛盾的,你们为怎么要这样",家族的其他堂兄弟也继续对双方进行劝阻。突然我就听到叫喊打起来了,我很紧张害怕他们会把事情闹大,马上起身跑过去拦住钟某15,家族的其他堂兄弟就把钟某15抱住了,我就又去拦钟国强。钟国强跑进我家里去,我怕他会拿什么东西出来打架,我也跟着进去,钟国强去拿一根扁担,我马上过去拦住他,把扁担抢下来,钟国强就从我家里走出去,我跟着他一直阻拦他,其他家族的堂兄弟就马上过来帮忙把他抱住了。这时,我看到钟某1钟某3在钟国良家厨房处拿着菜刀喊"砍他们",我马上冲过去抓住钟某1钟某3的手,由于我的手上沾了很多血就滑脱了,钟某1钟某3很激动说"你们没看到吗?我背后出血了,你们来拦我",他妻子符某也来到拉着钟某1钟某3的手,我细看才发现钟某1钟某3后背流了很多血。这时我儿子钟泽庆看到我手上有血就跑过来并把我拉到一边,问我是不是被砍到了,我没有疼痛感,检查了一下确定我没有受伤没有被砍到,我手上沾的血是钟某1钟某3的,于是我就回去洗手,出来后就没有看到有人继续要打架,都散了。后来我听钟国辉等堂兄弟说钟某1钟某3晕倒在他家前,接着他就被送到医院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辩称 我没有看到钟某1钟某3的伤是谁造成的;2017年4月份钟某14在家门前新建一栋楼房,在靠近钟国强家厨房的位置因土地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后来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也给他们做了调解,签了协议,但第二天钟某14就反悔了,不承认协议,双方多次争吵,一直存在矛盾。
2、证人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家族聚餐在钟某3家,我丈夫钟某1钟某3、公公钟某14和钟某5都到钟某3家里吃饭。当日18时50分左右,因为我要去那大镇美食街摆摊位,就打电话给我的丈夫钟某1钟某3,让他回来送我去那大镇美食街。约3分钟,我丈夫钟某1钟某3回来了,他回来后就坐在一楼的大厅里玩手机,不久我弟弟钟某15也回来,我就帮自己的女儿洗澡。我帮女儿洗澡完后,便陪女儿玩一会儿,当日19时30分左右,我把女儿给我丈夫钟某1钟某3让他抱孩子去给弟弟钟某15看管一下,他送我去那大镇。我丈夫钟某1钟某3把女儿抱上二楼便走下来,他还在楼梯上时,突然听到钟某3家方向有吵闹的声音,我丈夫钟某1钟某3便向二楼喊"阿明,下来去看看"。我弟弟钟某15下来后,他们两个便向钟某3家走去,我也跟着过去。我们到了钟某3家后,看到我公公钟某14站在一张桌子旁边大声跟家族的人吵闹,因为当时多人争吵,我具体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我丈夫钟某1钟某3走过去后对他们说"你们在这里吵闹干嘛?想打架吗",他们说没有打架。我弟弟钟某15等人过去双方都被拦开了,在旁边吃饭的钟亚顺边说喊着要打我公公钟某14。我丈夫钟某1钟某3便大声说"你有本事厉害你就打"。当时很吵闹,我不清楚钟亚顺说了什么,他还是坐在凳子上吃饭。接着钟某13从接着钟某13从钟亚顺那边走过来叫不要吵了,我弟弟钟某15对钟某3说这不关你的事,二人就发生争吵,钟某13突,钟某13突然把桌子掀翻了,我弟弟钟某15就弟弟钟某15就与他厮打起来。我看到弟弟钟某15跟别人打架,赶紧上去把弟弟钟某15拉开,其他村民也把两个人拉开,我丈夫钟某1钟某3在后面不知道跟谁在说话。我们分开弟弟钟某15和弟弟钟某15和钟某3后,我转身回过头一看,看见钟亚顺和钟某17推着我丈夫钟某1钟某3外面走,我赶紧追了上去,钟亚顺及钟某17二人把我丈夫钟某1钟某3推到约3米的菠萝蜜树头处,二人便用拳头往钟某1钟某3头部和背部打,我跑到钟亚顺旁边拉着手不让他打我丈夫钟某1钟某3,但是我的力气没有钟亚顺力气大,随后赶到的村民把他们二人拦开,钟某17呆在原地,钟亚顺往他家方向走去。我丈夫钟某1钟某3被拦开后往钟国良家走去,拿出了一把菜刀。我看到钟某1钟某3拿着菜刀后,赶紧过去抱着钟某1钟某3说"你拿刀干嘛",钟某1钟某3说他被人刺伤流血了,我便说"你要听我的,把刀放下,我们报警处理",赶过来的村民把钟某1钟某3的刀抢下。看到他后背流血,我便扶着丈夫钟某1钟某3回去打算给他处理伤口,在回去的路上(钟国辉家前面),看到钟亚顺拿着一把砍柴镰刀出来挡在我们前面,我和丈夫钟某1钟某3不敢往前走,我扶着钟某1钟某3站在原地,我丈夫钟某1钟某3便对钟亚顺说"捅伤我了,还想拿刀来砍我"。钟亚顺就举起刀准备打我们,这时钟亚顺的妻子宣水香从钟某3家方向跑到钟亚顺前面,抱住钟亚顺。这时钟某17也这时钟某17也跑过来,他的手中拿着一张塑料凳子,跑到我们前面,我丈夫钟某1钟某3对他说"你还想打我吗",钟某17便,钟某17便说"我是来拦架的",他说完后便举着凳子起来,我便说"你要打就来打我",钟某17的,钟某17的母亲此时赶到抱住了钟某17,住了钟某17,把他拦住了。我让丈夫坐在地上后便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后,我便扶着丈夫走回家,接着把我丈夫钟某1钟某3送到医院了。
我丈夫的背部被捅伤了,左手臂也受伤;我丈夫跟我说他背部的伤是被钟亚顺用玻璃酒瓶刺伤的,手臂的伤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3、证人钟某1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17时左右,白马村村长钟某3请我一家及我弟弟钟国强以及其他的钟氏家族兄弟一起吃饭喝酒,来商量建家族祠堂。当日19时许,先吃完饭的人各自回家,弟弟钟国强、儿子钟某1钟某3、钟某15也、钟某15也、钟某15也都离开回家了。而我去村里的小卖部买烟后返回到钟某3家前,钟亚顺与钟某3等人在饭桌上喝茶聊天,我坐在另一边饭桌前,这时钟亚顺就对我说买棺材也是买给我的(由于之前我在我家里说过赔的钱是给他买棺材的,后来传入他的耳朵),我听了很生气就骂钟亚顺不懂事,帮他们家这么多了,还不懂,忘恩负义,接着就与钟亚顺争吵起来。争吵约2、3分钟,钟亚顺的父亲钟国强就来到了,大声质问我"你怎么帮我",我说"我帮你,你都不懂,以前先垫钱帮你搞房子你都不懂",与他们越吵越生气,我对钟国强父子说以后都不做兄弟了,接着顺手从酒桌上拿起一个玻璃啤酒瓶往桌子打砸,作势要割我自己的手,并说要放血给他们,把这兄弟情还给他们,以后没有兄弟做了。其他家族的堂兄弟马上去拦住我,并抢下我手中的玻璃酒瓶把我推到一边去了,其他堂兄弟也去拦住钟亚顺。这时,我的儿子钟某1钟某3、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人来到也与钟亚顺、钟国强争吵,突然钟某13就把饭桌掀翻了,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上前与钟某13争吵起来,我没听清楚他们吵什么,钟某1钟某3及家族其他堂兄弟马上对钟某13、钟某5进行劝阻,这时钟亚顺、钟某17从另外一边向钟某1钟某3冲过去并与钟某1钟某3拉扯起来,接着马上被家族的堂兄弟拦开了,我也被堂兄弟拦着并把我拉回家。回到家后,我再次从家里出来,在钟国辉家前的路上看到我儿媳符某扶着儿子钟某1钟某3坐在地上,钟某1钟某3满身是血,我马上叫钟某15等人把钟某1钟某3送去医院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我儿子钟某1钟某3背部被捅伤,手臂上也被划伤,流了很多血,没有见其他人受伤;我不清楚钟某1钟某3的伤是谁造成的。
2017年3月份我在老房子前新建一幢房子,在靠近钟国强家厨房的位置与钟国强存在土地纠纷,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后来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给我们做了调解,签了协议,但是家里人与钟国强的家人还是因此发生过争吵,由于争吵,我妻子符少云就把钟国强家在我家水井抽水喝的水管剪断了,后来我知道这件事后,就骂了我妻子,并叫钟亚顺把水管接回去,钟亚顺不接,他说要自己挖水井。
4、证人钟某16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7年6月14日17时左右,白马村村长钟某3请钟国强一家、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家以及其他的钟氏家族兄弟一起吃饭,来商量钟氏家族祠堂建设的事情及化解钟国强、钟某14两、钟某14两家因土地纠纷而引起的矛盾问题。吃完饭后,我就回家洗澡了。当日19时30分左右,我听到钟某3家那边有吵闹声,于是就从家里走过去,看到是钟国强与钟某14两兄弟在争吵,具体内容听不清楚。我来到后立刻把他们两兄弟拦开,我把钟某14拉到10多米远的一处树头处,对他进行劝说。我就返回钟某3家前。过了几分钟,我就见钟某1钟某3、钟某15兄弟二人来到钟某3家前,他们大声多次喊道"谁打我爸爸",钟某13就,钟某13就,钟某13就,钟某13就上前去对钟某15说没有人打他爸爸,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与钟某3吵闹起来,争吵中,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掐钟某3的脖子,他们二人就推扯起来并往树头的黑暗处推扯过去,钟某1钟某3等人也跟着过去,接着就乱作一团了。由于他们所在位置比较黑暗,我看不清楚他们在那里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走到一边。过了一分钟左右,就见钟某1钟某3在钟国良家厨房处拿着菜刀向四周环顾,我想上去劝阻钟某1钟某3,但我妻子马上拦住我不让我过去,接着就见钟某1钟某3被他的家人及其他堂兄弟拦下了,并带着钟某1钟某3往他自己家走去。这时我才注意到钟某1钟某3身上都是血,接着钟某1钟某3就被送去医院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我没有看到、不清楚钟某1钟某3的伤是谁造成的。
2017年4月份,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家门前新建一栋楼房,在靠近钟国强家厨房的位置因土地产生了纠纷,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后来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给他们做了调解,但是双方仍然因此事多次争吵,一直存在矛盾。
5、证人钟某13的证人钟某1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17时左右,钟某3村长在白马村其家中请钟国强一家、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家以及其他钟氏家族兄弟一起吃饭,来商量建设钟氏祠堂,当天摆了两桌饭菜,一桌在楼房前空地处,一桌在楼房旁瓦房前空地处,两张桌子距离4、5米远。当日19时许,先吃完饭的人各自回家了,钟国强、钟某1钟某3、钟某15、、钟某15、钟某4也都离开回家了,我与钟某3、钟亚顺、钟某17等人坐在瓦房前的这张饭桌上喝茶聊天。喝了一会儿茶,钟某14返,钟某14返,钟某14返回来对钟亚顺说"我赔给你的钱是给你买棺材的",他们二人就激烈争吵起来,当时很嘈杂具体他们吵的内容我没有听清楚。吵了1分钟左右,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离开了,他往村里小卖部方向走去。过了约1分钟左右,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返回来继续与钟亚顺争吵。吵了约2、3分钟,钟亚顺的父亲钟国强就来到了,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与钟国强发生争吵,钟国强、钟某14兄、钟某14兄弟就二人房屋前的一块地的问题及喝水的问题争吵,钟某14称,钟某14称以后都不做兄弟了,并从楼房前的这张饭桌上拿起一个玻璃啤酒瓶用力往桌子打砸,把酒瓶子打破了作势要割自己的手,并说要放血出来断了兄弟关系,以后都不做兄弟了。钟某16等堂叔伯及其他兄弟马上过去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并抢下他手中的半截玻璃酒瓶,把他抱住推到一边去了。这时,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儿子钟某1钟某3、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人来到瓦房前的饭桌旁,他们二人大声质问是谁打了他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接着就与钟国强争吵起来。家族的堂兄弟马上对他们进行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被推到楼房前的空地这边了,这时,我向钟某15走过去对钟某15进去对钟某15进行劝阻,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钟某15就对我说"干嘛?想打架呀",我听了很生气,就把桌子掀翻了,钟某15马上就冲过来用手掐着我的脖子,我就与他厮打起来,他打到我头部一拳我也打他的脸部1、2拳,接着马上就被钟某16、钟某3等堂叔伯拦开了,我妻子也过来对我进行劝说,并拉我往家的方向走,我就跟我妻子往我家的方向走去,走了10多米的距离就听到有人说"快跑,钟某1钟某3拿刀出来了",我就加快脚步往我家走去了,回到家后,就把门关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2017年4月份,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其家门前新建一栋楼房,在靠近钟国强家厨房的位置因土地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多次争吵,一直存在矛盾。
6、证人钟某1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17时左右,钟某3村长在南丰镇白马村其家中邀请钟氏家族兄弟一起吃饭,来商量建设钟氏祠堂,钟某3、钟某14等人也一起来吃饭,当天摆了两桌饭菜。当日19时许,先吃完饭的人各自回家了,钟国强、钟某1钟某3、钟某15、、钟某15、钟某4也都离开回家了,我与钟亚顺、钟某3等人坐在瓦房前的这张饭桌上喝茶聊天。喝了一会儿茶,钟某14返,钟某14返,钟某14返回来对钟亚顺说"我赔给你的钱是给你买棺材的",他们二人就争吵起来,当时很嘈杂具体他们吵的内容我没有听清楚,吵了1分钟后,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返回来,钟亚顺的父亲钟国强就也来到了,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钟某14又与钟国强发生争吵,钟国强、钟某14兄、钟某14兄弟就二人房屋前的一块地的问题及喝水的问题争吵,钟某14称,钟某14称以后都不做兄弟了,并从楼房前的这张饭桌上拿起1个玻璃啤酒瓶用力往桌子打砸,把酒瓶子打破了,说要断了兄弟关系,以后都不做兄弟了,堂叔伯及其他堂兄弟马上过去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拦住钟某14,并抢下他手中玻璃酒瓶丢到一边的地上,把他抱住推到一边去了。过了一会儿,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儿子钟某1钟某3、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人来到了,他们二人大声质问是谁打了他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接着在饭桌前吵闹起来,家族的堂兄弟村民马上对他们进行劝说,告诉他们二人没有人打他们的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父亲钟某14,他们二人还是吵闹,钟某13向钟某5走过去对钟某15进去对钟某15进行劝阻,接着就见钟某13与钟某5厮打起来,家族的堂兄弟马上过去拦钟某3、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钟某15二人,一下子就乱作一团。我看到打架了,立刻走过去对钟亚顺、钟某1钟某3进行劝阻,他们二人拉拉扯扯到树头旁,我一直跟着用手去拦他们,钟某1钟某3的妻子符某也过去拉钟亚顺并用手捶打钟亚顺的背部,我就抓住符某的手,钟某1钟某3和钟亚顺就都停下来了,钟某1钟某3就走开了。他走开后,我就到楼房前的走廊处,过了一会儿,我就看到钟某1钟某3拿着一把菜刀返回来到树头处,钟金鹏等堂兄马上对钟某1钟某3进行劝阻并把他的刀抢下了,钟某1钟某3的妻子符某也过去劝阻钟某1钟某3,接着钟某1钟某3就被他妻子符某扶着往他家方向走去了。在钟国辉家前面时,看到钟亚顺拿着一把砍柴镰刀出来挡在钟某1钟某3、符某前面,钟某1钟某3、符某就停下来,这时钟亚顺的妻子宣水香从钟某3家那边方向跑到钟亚顺前面,抱住钟亚顺对钟亚顺进行劝阻。我马上跑过去,其他的村民和堂兄弟也过来对钟亚顺进行劝阻,钟亚顺就丢掉刀并走开了,钟某1钟某3就被人送去医院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钟某1钟某3没有穿上衣,我看到他身上流了很多血,不清楚伤得怎么样;我没有看清楚钟某1钟某3的伤是谁造成的,我只看到钟亚顺与钟某1钟某3在拉扯。
2017年4月份,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其家门前新建一栋楼房,与钟国强家厨房的位置因土地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多次争吵,一直存在矛盾。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在我们家族钟某3家聚餐商量祠堂的事情,当天傍晚开始在钟某3家吃饭,我家人以及叔叔钟国强家人等都去聚餐,吃完饭后我和弟弟钟某15就弟弟钟某15就回家了。19时30分左右,我在家里听到邻居钟某3家传来吵闹声,声音很大,于是我和弟弟钟某15一起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我们走到钟某3家,看到是钟亚顺与我父亲钟某14在争吵,双方都被拦开了,我父亲就继续在桌上吃饭,此时钟亚顺站在另一桌边还喊着要打钟某14,我就大声地说"你有本事厉害你就打",当时很吵闹,我不清楚钟亚顺说了什么。接着钟某13从接着钟某13从钟亚顺那边走过来叫不要吵了,我弟弟对钟某13说这不关你的事,二人就发生了争吵,钟某13突,钟某13突然把桌子掀翻了,我弟弟就与他厮打起来,我想上去把他们二人拦开,才走了几步,钟亚顺冲过来从我背部用手推了我右肩膀一下,接着就往我背部捅,我感觉背部有刺痛感,立刻转身看到钟亚顺左手拿着一截打破的玻璃啤酒瓶,钟亚顺接着用手架着我的脖子上,钟某17在背后推,他们二人把我推到一旁约3米的树头处,他们二人用拳头往我头部和背部打,我的妻子符某和在一边的村民马上过来把他们二人拦开,拦开后我就往钟国良家走去,这时我才发现我身上流了很多血,很生气,在钟国良家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厨房门口处就被村民拦住了,把我的刀抢了,接着我妻子符某看到我受伤后扶着我往家走回去。在回去的路上我途经钟国辉家前面时,我看到钟亚顺拿着一把砍柴镰刀出来挡在我前面,我和妻子符某不敢往前走,我妻子扶着我站在原地,我对他说"捅伤我了,还想拿刀来砍我"。钟亚顺就举起刀准备打我,这时钟亚顺的妻子宣水香从钟某3家那边方向跑到钟亚顺前面抱住钟亚顺,这时钟某17也这时钟某17也从那边方向跑过来,他的手里拿着一张塑料凳子,跑到我前面,我对他说"你还想打我吗",钟某17便,钟某17便说"我是来拦架的",他说完后便举着凳子起来,还想打我,钟某17的,钟某17的母亲李玉群此时赶到后抱住了钟某17,住了钟某17,把他拦住了,接着我妻子就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后,她扶着我走回家,接着我就被送到医院了。
我的背部、左手臂被捅伤了,看不清楚被捅了多少下,当时流了很多血,是被钟亚顺用打破的一截玻璃啤酒瓶捅伤的;头部、背部也被钟亚顺、钟某17用拳头打伤,现在觉得头晕。
四、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供述
被告人钟亚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供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6月14日17时左右,南丰镇白马村村长钟某3请我家、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钟某14一家以及其他的家族兄弟一起吃饭,来商量建设家族祠堂以及和解我家与伯伯钟某14家的矛盾。当日19时许,先吃完饭的人各自回家,父亲钟国强、伯伯钟某14、堂兄弟钟某1钟某3、钟某15也、钟某15也、钟某15也都离开了,我与钟某3、钟国雄等人在饭桌上喝茶聊天,喝了一会儿茶,钟某14返,钟某14返,钟某14返回到饭桌前与我同一桌坐下,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钟某14就对我说"赔给你的钱是给你买棺材的",我就对同桌其他的叔伯们说"你们看他就是这么说话的",接着就向钟某14说"买棺材也是买给你的",我就和他争吵了起来,村民见状就赶忙把我们二人劝开,我就坐在一边不再与他争吵,钟某14也坐在一边喊着不跟我们做兄弟了,过了一会儿我父亲钟国强来到后与钟某14争吵起来,他们二人就以前建房子的纠纷、以及钟某14现在在建房子与我家厨房接壤处的土地纠纷问题、以及水井喝水的各种恩怨纠纷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钟某14突然打砸啤酒瓶并喊着要打我父亲,但是马上被堂兄弟及村民拦住了。过了一会儿,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钟某14的儿子钟某15、钟某1钟某3二人来到争吵的现场,钟某1钟某3来到后就指着我说"你那么屌干嘛",我说"我干什么给你了,说我屌",我就与钟某1钟某3吵了起来,钟某1钟某3喊着说要打我,我说打就打,钟某1钟某3就向我冲来,我也作势要与他打架,但是都被家族的堂叔伯堂兄弟及村民等人拦住了,我也就继续坐在饭桌上,那边钟某1钟某3还在喊着说要打我,突然就看到桌子被翻倒地上,钟某1钟某3与钟某3掐打起来,我马上冲过去要帮钟某13,要帮钟某13,但是被家族的堂兄弟堂叔等人把我、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钟某3拦开,在拦我的过程中我摔了一跤,我顺手在地上抓起一个打破的玻璃啤酒瓶往钟某1钟某3背部捅了一下,捅进他的背部,他转身过头看了我一下就往钟国良家走去,接着我就看到他从钟国良家厨房拿着一把菜刀出来,跑喊着要砍我,见他拿菜刀我害怕会砍到我,于是我就冲回到家中,拿出一把砍柴镰刀,走到钟国辉家门前时看到钟某1钟某3,接着我被我妻子宣水香及堂兄弟等人拦住并把我的刀抢下了。由于害怕,我就跑离现场了,之后一直在外躲藏,到今天就来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我看到钟某1钟某3身上流了很多血,没有见其他人受伤;由于钟某1钟某3没有穿上衣服,我看到他背部流了很多血,不清楚伤势如何,我用一个打破的玻璃酒瓶往他的背部捅了一下。
2017年年初,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钟某14在家门前新建一栋楼房,在靠近我家厨房的位置因土地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此产生了矛盾,后来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给我们两家做了调解,签了协议,但是钟某14又不遵守协议了,双方多次争吵,一直存在矛盾。
五、鉴定意见
儋公司鉴(法医)字[2017]3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1钟某3左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腔血气胸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上臂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肺修补术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六、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儋州市××镇钟某3家前的空地处,以及现场的概况和被告人钟亚顺指认现场的情况。
2、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钟某1钟某3受伤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系农业家庭户口,其受伤后到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9379.33元,住院9天,住院期间确需一人护理。2017年6月23日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1个月后复查;3、3天后切口拆线;4、如有不适,请随时就诊。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1钟某3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鉴定作出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
上述事实,有钟某1钟某3的户口本复印件、儋州市农垦那大医院疾病证明书、儋州市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儋公司鉴(法医)字[2017]3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钟亚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钟亚顺提出案件的起因是吃饭当天被害人的父亲突然坐在他们桌上与自己发生争吵,才有了后面的事情。经查,本案证人钟某3、符某、钟某14、、钟某14、钟某6、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13、钟某7的证言,被告人钟亚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供述和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钟亚顺一家和被害人钟某1钟某3一家因土地纠纷问题一直存在矛盾,2017年6月14日在钟某3家吃过饭后,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父亲钟某14与被告人钟亚顺发生争吵,后钟亚顺的父亲钟国强、钟某14的儿子钟某1钟某3(被害人)、钟某15等人相继加入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钟亚顺持1个打破的玻璃酒瓶刺伤被害人钟某1钟某3。在本案中,被告人钟亚顺与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父亲钟某14发生争吵与本案的发生确实存在一定关联,故,对被告人钟亚顺提出关于案件起因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钟亚顺提出其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钟亚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供述和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钟亚顺在争吵中突然持1个打破的玻璃酒瓶刺伤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钟亚顺在庭审中也对该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钟亚顺刺伤被害人钟某1钟某3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钟某1钟某3对其被刺伤存在过错;故对被告人钟亚顺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亚顺与被害人钟某1钟某3两家多名成员发生争吵,被告人钟亚顺一时冲动而持1个打破的玻璃酒瓶刺伤被害人钟某1钟某3,致被害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并构成十级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钟亚顺使用打破的玻璃酒瓶作为凶器伤害他人胸背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多处受伤,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亚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提出的辩解意见属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成立。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钟亚顺一家、被害人钟某1钟某3一家均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钟亚顺酌情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钟亚顺在开庭前已向被害人钟某1钟某3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亚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的人身,已构成侵权行为,被害人钟某1钟某3有权依法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钟亚顺应当就被害人钟某1钟某3因本案受伤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并参照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被告人钟亚顺应当赔偿被害人钟某1钟某3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9379.33元,被告人已经赔付5000元,还应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为19379.33元-5000元=14379.33元;2、误工费63天×76.76元/天=4835.88元(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63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误工费4221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照准;3、护理费9天×76.76元/天=690.8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100元/天=900元。以上各项合计,被告人钟亚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人民币20191.1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需要增加营养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钟亚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钟亚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钟亚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0191.1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羊圣明
人民陪审员 朱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照晶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昊源
书记员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