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口翼龙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国土局对面天源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95583043W。 负责人:李卫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闫梅香,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杨运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翼龙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梅香、杨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长期和解结案,协议如下:1.因目前杨运良、闫梅香经济条件困难,当庭履行500元,自愿于2021年8月起,暂时每月5日前履行借款本金500元,待经济条件好转后,每月履行借款本金不低于1000元,直至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口翼龙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振龙表示同意;2.协议正常履行期间,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冻结,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长期和解结案;3.如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接受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4.本协同意后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