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苟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哈尼村314国道路北007号。
法定代表人:克依木萨吾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苟福林与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苟福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3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苟福林与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苟福林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3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阿图什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3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党 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