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红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刘红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张秀云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秀云已预交1,492.86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25元,剩余1,467.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秀云。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迪力努尔·卡斯木 人民 陪 审员   高   英   江 人民 陪 审员   李   金   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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