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一,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一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一于2020年3月24至25日,伙同赵鑫(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公园附近,通过操作被害人手机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手机内支付宝借呗、支付宝所绑定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内钱款共计6万余元。

被告人赵一于2020年11月2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赵鑫退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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