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梁俊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苹,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佃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王焕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华与被告孙佃华、王焕亭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俊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孙佃华、王焕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俊华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俊华撤回对被告孙佃华、王焕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梁俊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华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