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占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邹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占宝与被执行人邹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897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占宝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占宝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短信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4日分别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车辆等。本院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已邮寄委托岳阳县荣湾镇城西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户籍地现场调查,未收到财产调查反馈结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8035,尚有12803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