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某甲:
你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993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申请执行费21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