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邦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保靖县旺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95485210F,住所地:保靖县复兴镇甘溪村。

法定代表人:向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兴明,该公司管理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邦进与保靖县旺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日,杨邦进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3125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龙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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