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天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智庆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地为湖北省宜都市。常住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天俊与被告智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天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庆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天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智庆丰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7日被告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找原告向天俊借款50000元,被告偿还该笔借款15000元,余下的3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向法院起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本院查明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9年11月17日、2020年7月10日智庆丰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借款的金额、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证据三、中国邮政银行长阳县宗家湾营业所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7日给被告转账借款。

被告智庆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7日,被告智庆丰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找原告向天俊借款50000元,借期2个月,约定利息5000元。2020年6月,被告智庆丰分2次共计给原告向天俊偿还借款15000元,下欠35000元,被告智庆丰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7月17日20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为每天3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引起讼争。

同时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3月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天俊出借人民币给被告,有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在卷佐证,在原告向天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智庆丰负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关于本案中借款的逾期利息问题,双方约定为每天300元,远远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上限,但起诉时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智庆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向天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本院决定由被告智庆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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